升级版后,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必须认证?问: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必须认证?比如为职工宿舍购买的空调进项税不能抵扣,是否也需要认证?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据此,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用于不得抵扣的职工福利项目的购买空调的专用发票,可以不认证。
捐赠货物进项税能否抵扣?问题:我公司对外捐赠一批货物,货物对应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对方要求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能否向其开具?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货物,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其进项税允许抵扣。如果受赠方为一般纳税人且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个税?问题:我公司要给员工补发2011¬-2015年工资,请问能否还原到应发工资的当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而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能按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相关帐务的,应把补发工资还原到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去相应月份已缴纳税款,计算出补发工资各月应调整的税款,汇总合并到补发工资月份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
一、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企业发放的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补发以前月份工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购入消防器材和支付的培训费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问题:我公司最近进行消防培训演习,购入消防器材,并支付了消防培训费,请问,购入消防器材和支付的培训费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据此,企业购入消防器材及相关的培训演习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或“管理费用”核算;高危行业应计入“安全费用”核算。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