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工商局出台《宿迁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宿迁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撤)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市场主体数量实现大幅增长,但也出现了一批没有经营活动或无法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于注销程序较为繁琐、退出端口不够顺畅,给经营者重新选择市场机会、轻装上阵继续创业带来“包袱”,也浪费了行政资源。
基于上述问题,新出台的两个《试行办法》本着便捷高效、降低成本、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环节在提交材料、注销流程等方面予以简化,最大程度方便市场主体退出。比如,在提交材料上,企业注销减少了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报纸公告等40%以上材料。个体工商户注销时营业执照丢失的,改为网络公示,不再要求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经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部门查证,实际未开展经营活动及查无下落等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可根据地方政府书面文件集中办理撤销登记。
在风险控制方面,上述《试行办法》明确申请简易注销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企业注销公告,相关权利人或司法机关发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举报,登记机关核查属实的,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利害关系人对适用简易注销、撤销登记书面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恢复注(撤)销前状态。
据悉,此次试行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主要适用于设立后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参照执行。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于经营者本人主动申请,撤销登记适用于经查证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等情形。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问答
一、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仍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二、简易注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
(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三)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四)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五)企业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备案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
(六)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七)企业进入诉讼、复议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八)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
全市范围内未开业、不经营以及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个体工商户注(撤)销登记可适用简易注(撤)销登记。
三、企业简易注销主要简化哪些程序?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不再提交清算报告,不再办理企业注销报纸公告。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合伙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股东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四、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需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申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
(二)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等情况的信用承诺;
(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委托他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向商务部门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证明文件;
(六)已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需提交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或清税证明;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按原规定办理。
(七)市级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申请简易注销被驳回能否再次申请简易注销?
不能。申请简易注销不符合条件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驳回申请,终止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只能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注销。
六、申请简易注销应履行哪些义务?
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在企业注销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向企业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商事登记机关,未及时告知的,其法律责任由企业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依法承担。
七、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如何保障?
登记机关自核准企业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其它方式公示企业注销信息。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经利害关系人举报企业有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骗取注销登记行为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提交虚假材料、信息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事实骗取注销登记的,或者确有证据表明企业注销前开展经营活动且存在债权债务未清理或未清理完毕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书面请求撤销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恢复其注销前状态。
利害关系人还可以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向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提起民事诉讼。
八、简易注销不当要承担哪些责任?
对提交虚假材料、信息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事实骗取注销登记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承诺应承担的责任。对提交虚假材料、信息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事实骗取注销登记的,或者确有证据表明企业注销前开展经营活动且存在债权债务未清理或未清理完毕的,登记机关将依法负有个人责任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等纳入相应黑名单管理。
九、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需提交哪些材料?
个体工商户按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可提交营业执照遗失的书面承诺。
十、个体工商户存在哪些情形,登记机关可直接办理撤销登记?
(一)经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部门查证,对于实际未开展经营活动及查无下落等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可根据地方政府出具的书面文件集中办理撤销登记。撤销登记时可免予提交申请登记文书和营业执照。
(二)登记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经查证后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超过三年经营者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三)登记机关收到有关行政机关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满的通知后,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逾期未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