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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新旧会计档案管理衔接办法发布;如何才能让你的账本看起来很简单?

2016-03-16 点击数:767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衔接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确保新《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现就有关衔接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管期限的衔接规定

(一)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予以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最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三)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

(四)未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二、关于电子会计资料归档的衔接规定

(一)单位如在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其有关工作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的要求,所形成的、尚未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的会计资料符合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电子会计档案归档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管。2014年以前形成的会计资料一律按照原《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管。

(二)各单位根据新《管理办法》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的,原则上应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初开始执行,以保证其年度会计档案保管形式的一致性。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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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如何才能让你的账本看起来很简单?

账本,即账簿等,以下为会计账本的三个技巧:

编写总账目录及总账内各科目页码时

1.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可能使用的会计科目,不要全部照搬,否则很多用不到的科目将造成空页码,有碍翻查。一般企业用到的会计科目大致只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科目数量的2/3.但也应注意留有余地,做到有前瞻性,防止出现新业务新设科目造成顺序错乱。

2.在确定好会计科目后,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号顺序编写总账目录及总账内各科目页码。这样在每期期末编制财务报表时,就可按顺序进行,避免无规律编页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这条看似简单,但现实中有很多人并没有做到。

根据企业业务量设置账本1.专用式账本必须要使用专用式的,这点不要简化。如:日记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销售明细账、多栏式明细账(主要是成本费用类科目使用)、数量金额明细账(主要是存货类科目使用)、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2.其他类别的可以根据需要合并。如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应付等一些只有金额的科目可以按大类设一个或几个账本。

应有选择地贴口取纸大多数会计都有在账本上贴口取纸的习惯,这样的确便于明细账的查找。但若不加选择地全部粘贴,不美观,也不再便于明细账的查找。比较实用的法是:对于明细科目较多的账本,可贴;明细科目较少的账本,则以使用账簿的目录为宜。当然各人习惯不同,也不强求。录为宜。当然各人习惯不同,也不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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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工资成本逃避纳税被查处

案情简介:最近,湖北省京山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疑点信息,对某锅炉吹灰器生产企业实施税收检查,确认该企业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虚增工资成本方式逃避纳税。京山县国税局稽查局税务人员利用征管系统分析涉税信息时发现,某锅炉吹灰器公司2013年增值税税负为3%,与同行业平均税负7%相比差距较大。税务人员分析企业资料后认为,该企业的销售成本应为原材料和人工工资,但税负率较低和成本偏高,说明该企业在销售收入和人员工资核算上疑点较大,该局决定对其实施专项检查。

为使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检查人员提前做了功课:从同类企业了解锅炉吹灰器的生产工艺及所用材料等信息,并采集了该行业经营成本、人员工资待遇等要素信息。随后,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详细检查了企业经营账目。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2013年购进螺丝钢累计202吨,金额89.12万元,但这批物资既没有用于生产,现场核查在仓库中也无踪迹。与此同时,检查人员审查锅炉吹灰器销售合同时,发现企业为10家电厂提供锅炉出灰劳务时,全年的工资总额应为210万元,而该企业实际列支工资为260万元,虚列工资50万元。

税务分析: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该企业负责人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钢材对外销售收入未申报和虚增工资成本的违法事实。京山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追缴了税款,依法对其作出补征增值税16.6万多元,企业所得税37万多元,加收滞纳金3.2万元,并处罚款26.84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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