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纳税评估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一般都要核查哪个会计科目吗?——往来科目!~
这是为什么呢?小编曾经听到有的会计说:“往来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但这样装会有啥风险呢?今天小编以多年的实战经验与你说道说道!
一、延期做收入
看看案例:
晨熙贸易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对山高贸易公司持股30%,为关联企业。该公司在2016年与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00万元的货款(不含税,成本80万元)于2016年12月1日发货,甲公司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由于甲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晨曦贸易公司也就未向其开具发票,同时未将该笔收入在相应会计期间进行申报。2017年2月1日,晨曦贸易公司收到甲公司发出的117万元货款,同时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期申报该笔收入。
解析
晨熙贸易公司按照发票开具时间确认收入是对还是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以晨熙贸易公司应在2017年1月按规定申报该笔收入。
正确的会计分录为:
2016年12月1日
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2016年12月31日
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PS:这里请各位会计注意!延期做收入不是小事,不单违反了相关规定需重新更正申报,还得加收滞纳金,严重者将被处以罚款。
(二)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未结转收入
晨熙贸易公司存在一笔挂账3年以上的应付账款500万元,该笔账款为2013年1月欠乙公司的货款,乙公司已于2016年1月1日对该笔账款进行了债务豁免,但晨熙贸易公司至今未做任何处理。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晨熙贸易公司对该笔应付账款应于2016年转为收入,并计入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2016年1月31日
借:应付账款 5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00
借:营业外收入 5000000
贷:本年利润 5000000
PS:这里请各位会计注意!债务豁免得按规定计入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千万不要以为不做调整就木有风险,因为此科目是税务机关核查的重点!~
(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
晨熙贸易公司于2015年向丁公司销售一笔货物产生应收账款500万元,2016年预计无法收回该笔货款,在2016年9月30日计提了坏账准备2.5万元(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且计提坏账比例为5‰,不考虑其他业务),在2016年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了该笔金额。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符合规定并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坏账损失可在税前扣除。
晨熙贸易公司的该笔坏账准备未经税务机关审核且并为非实际发生的损失,只是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里有个问题,如果真发生坏账损失怎么办?
若企业实际发生了坏账损失,可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确认,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方能进行税前扣除。坏账损失的确认证据材料包括:(1)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2)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等等。
(四)股东借款的风险
晨曦贸易公司的股东杨小强于2015年1月向企业借款30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账款,该笔款项至今未归还,并且该笔款项也未用于企业经营。
解析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东杨小强向晨曦贸易公司借走的300万元可视同分红,需补缴个人所得税。
(五)关联公司间无偿借款的风险
晨曦贸易公司存在一笔其他应收账款共计500万元,该笔款项是其于2016年1月1日借于其关联公司山高贸易公司,未作任何借款合同或者书面协议,且从未向山高贸易公司收取利息。(银行同类同期借款年利率为5%,按年计提利息)
解析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
晨熙贸易公司对于山高贸易公司的500万元借款不收取利息,视同销售服务,需计征增值税。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2016年1月1日
借:其他应收账款——山高贸易公司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年底计提利息时:
企业无偿提供服务,不确认收入,只产生纳税义务
借:营业外支出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00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也不属于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服务,因此晨熙贸易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对应的营业外支出(无偿借款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需对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5000元。
另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往来款项是企业账务核算中的重要组成,里头存在着各样的风险,稍出差池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为了降低其中的涉税风险,在这里给大家提几个醒:
一是企业财务人员要熟悉相关会计、税法政策规定,及时做出纳税调整;
二是企业对于往来账要建立应有的内控机制,做好赊销审批,权责分离,及时查看客户的信用评价,对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通过法律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是企业应定期对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往来核算问题不积累,风险不堆积;
四是企业年底应及时清账,来年再借,避免长期挂账。对方企业若资金长期短缺,可考虑债转股的方式处理,将债权转为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