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一位忧心忡忡的大姐走进服务大厅,犹豫再三,终于开口:
“你好,我是XX公司的监事,我们公司的执行董事、同时也是法定代表人,因为参加赌博被公安行政拘留了5天,我想问问你,他会不会因为这个‘前科’而在法律上丧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管家一笑:“嗨,我当是什么大事呢……这个您不用担心,只要您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东会不打算将他撤换掉,他是不会因为受到行政处罚而当不成法定代表人的!”
大姐一听,顿时如释重负:“啊,真的吗?!”
今天,管家就从法律层面给小伙伴们梳理一下,究竟什么人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内依法律和章程行使公司的管理权,对外则代表公司开展经营和诉讼等活动,是公司内部举足轻重、甚至能够决定公司成败的关键角色。
正因其如此重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列为公司的八项登记事项之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若发生变更就必须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而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普通董事、经理发生变更,则只需办理备案登记即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然同时具有董事或者高管的身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然适用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而国家工商总局1999年出台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则在第四条专门针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作出了详细的禁止性规定,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自然也适用该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综上,本文开头那因赌博而引发的行政拘留,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尚不能与刑事处罚相提并论,因此当然不在禁止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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