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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2015-11-24 点击数:1145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制定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介绍,经过1年多清理工作,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和《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那么,备案的具体操作要点有哪些?

备案定义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备案时间

《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

备案频率

《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备案分类

《办法》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二种情况。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

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纳税人判断失误,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

留存备查资料

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哪些优惠政策事项实行“以表代备”方式?

《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跨地区经营企业如何履行备案手续?

一是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是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公告指出,《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附:55项需要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的事项已用蓝色标出,“以表代备”的事项用红色标出,其余事项需要提供部分相关资料)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4、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3、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5、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6、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7、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8、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1、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2、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27、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9、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30、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2、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4、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5、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3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8、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3、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8、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9、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0、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51、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3、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5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55、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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