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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纳税人将分布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2016-02-25 点击数:1175

目前,已明确2016年3月1日起,纳税信用等级A类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认证。

下面是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四、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简化办税流程,将明显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五、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4日

政策解读

1、3月1日实施对象仅包括纳税信用等级A类的纳税人;

2、纳税信用等级A类以外的纳税人现阶段仍使用传统认证方式,须通过扫描仪和认证软件进行认证,具体取消认证时间待定;

3、纳税人取得发票,必须为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专用发票;

4、纳税人取得销售方纳入升级版前开具的专用发票,仍可通过认证方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取消认证业务后,试运行新的申报抵扣方式,试运行会有一个过渡期,纳税人可以使用原认证系统进行认证抵扣,也可以选择新抵扣方式。

6、试点期间,现有专用发票稽核比对、失控发票管理以及异常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等业务流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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