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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建筑分包方涉税问题解答

2017-07-06 点击数:740

前言

建筑分包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的常见行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第17号公告”)规定了建筑分包的相关制度,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第53号公告”),简化了部分资料报送。为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建筑分包的各项规定,今天的微课堂,我们对建筑分包相关政策进行整理汇编,供大家学习。

建筑分包方涉税问题解答

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能否扣除分包款?

答:能。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和第17号公告,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问:计算预缴税款时,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问: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扣除分包款需要提供什么凭证?建筑服务取得的劳务费发票能作为分包款扣除凭证吗?

答:根据第1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下列凭证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在预缴时扣除: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建筑服务取得的劳务费发票不属于上述分包款扣除凭证范围。

问: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存在分包行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除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外还应出示哪些资料?

答:根据第53号公告第八条,将第1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问: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计算应纳税额时,能否扣除分包款?

答:视情况而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不能扣除,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可以扣除。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即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可以扣除分包款。例如:

某建筑公司A公司2016年9月承包了一个项目,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计1000万,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B公司,分包款为50万, A公司在经营地预缴税款17.12万元,则A公司申报时需缴纳的税款为1000÷(1+11%)×11%-17.12=81.98万元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

上例中A公司2016年1月承包项目且使用简易计税方法,A公司在经营地预缴税款27.67万元,  则A公司申报时需缴纳的税款为(1000-50)÷(1+3%)×3%-27.67=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

C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承接了一个50万的工程,将其中一部分10万元分包给D公司, C公司在经营地共预缴税款为1.17万元,则C公司申报时需缴纳的税款为(50-10)÷(1+3%)×3%-1.17=0万元。

案例分析

某建筑企业E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于2016年5月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计200万元,E公司将此建筑工程的80万分包给了F公司。E公司于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万给发包方,同时收到F公司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万。

1、计算E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的应预缴税额和应纳税额;

2、如果该项目为甲供工程,计算E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的应预缴税额和应纳税额。并分别填写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计算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应预缴税款=(2000000-800000)÷(1+11%)×2%=21621.62元。

应纳税额=2000000÷(1+11%)×11%-80÷(1+3%)×3%-21621.21=153276.018元。

计算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应预缴税款=(2000000-800000)÷(1+3%)×3%=34951.46元。

应纳税额=(2000000-800000)÷(1+3%)×3%-34951.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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