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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分公司付款的发票能否抵扣?

2017-08-07 点击数:1004

实践中,有的公司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各分公司的款项由公司统一收支。如果是分公司 购买货物、服务,公司付款,发票开给分公司,能否抵扣进项?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之建筑业》: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

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 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

国税函〔2006〕1211 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 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 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 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

其中引用的国税函[2006]1211 号文,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 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

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9 号)收悉。经研 究,批复如下: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 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第一条第(三)款有 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服务,公司付款,发票开给分公司,可以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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