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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借款合同一定要缴纳印花税吗?

2017-11-01 点击数:890

问题一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问题二

纳税人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问题三

我公司刚刚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是认缴的,印花税如何缴纳?

认缴制下的注册资金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者未实际投入的资金不需要贴花,待实际投资时再贴。认缴制下的注册资金也不需要做账,待实际投资时再计入“实收资本”科目。

问题四

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五

税收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问题六

借款合同一定要缴纳印花税吗?

企业向各类银行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企业内部员工借款和向民间借贷等的借款,只就企业与各类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其他 “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缴印花税。这里强调的是签订合同的对象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并非银行跟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税〔2014〕78号文规定: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的计提与缴纳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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