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就增值税、消费税部分涉税事项办理问题明确:
1、修改可申请逾期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范围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删除了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中的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加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逾期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核准权限由国家税务总局下放到省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3、修改后文件执行时间及能适用新办法的发票起始时间:
执行时间:因信息系统开发原因,该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适用发票开具时间: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均可适用新办法。
4、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相关文件政策链接
相关文件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可申请逾期抵扣的客观原因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
应报送的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
具体为
■ 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
■ 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
■ 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具体为
■ 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
■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 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 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