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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2018年汇算清缴:前期准备之年末账务检查

2017-12-25 点击数:111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系统的财税工作,是企业对过去一年涉税事项的清理、清算、申报的系统工作。该工作不限于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更应以此为契机进行财务核算和涉税事项的自查自纠工作,降低财税风险。账务检查主要需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1、核查备用金账户,催收属于当年支出的合法票据

  为了保证企业员工因公出差或者业务的合理需要,大多数企业都会建立备用金制度,员工可根据业务需要向财务部门预借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待业务完结后借款人凭合法票据核销备用金,多退少补。


  实务中,企业员工核销借支的备用金时,费用的所属期和费用报销所属期很可能出现跨期(月)的情况。会计年度中跨月情况并不影响当年的损益和所得税事项,比如7月份差旅费8月份核销并报销计入销售费用;年末的情况则比较特殊,费用所属期及取得发票等合法票据均在该年度,但是于次年年初报销并做账务处理,这将导致跨期确认成本费用问题。企业财务部门做好备用金核销工作,区分几种不同情况处理,减轻汇算清缴期间的调整工作量。


  ▶长期挂账的处理建议

  对于挂账超过3个月以上的备用金账户,应及时联系当事人核实备用金使用情况,支出已经发生的,催收合法票据并及时核销;尚未支出的予以收回,甚至可以避免职务侵占的情形。


  ▶跨年度报销费用的处理建议

  跨年度报销费用是常见且不可避免的事项,财务部门在年初处理费用报销业务时,应识别费用支出所属年度。属于上年度的费用,建议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便于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将这部分跨年度报销的费用正确纳入所属年度。


  2、检查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核算和所得税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通常情况下,就收入的确认来说,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收到,也不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就费用扣除而言,凡是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能作为当期的费用。


  ▶收入方面,建议关注的特殊业务有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分期收款销售货物、超12个月建造合同等事项。


  ▶成本费用方面,建议关注如下几个项目:

  (1)固定资产折旧和待摊费用摊销。尤其是没有固定资产管理模块的企业,建议在固定资产折旧记账凭证后附折旧计算表。

  (2)职工薪酬。核查应付工资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核对工资的计提和发放是否正确;核对五险一金中个人承担部分和企业承担部分是否准确划分;企业购买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企业年金)的,建议检查是否具有普惠性质,是否为全体员工购买。


  3、重视盘点工作

  ▶  库存现金盘点。盘点库存现金,填制现金盘点表。比对账面金额出现长短款情形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出具处理方案,交由有权部门审批后处理,确认为当期损益,出现损失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清单式申报表财产损失。有条件的,建议企业按月实施库存现金盘点程序。


  ▶存货及固定资产盘点。比照上述程序执行。

  4、纳税申报情况核查


  ▶ 重视小税种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申报。例如印花税的缴纳,规避高额罚款。


  ▶  检查国地税申报表与账面数据的一致性。建议按月核对纳税申报表与应交税费科目是否一一对应。


  5、核实债权债务,为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工作做铺垫

  ▶通过对账方式核查债权债务,对于长期(3年以上)挂账且确定无需偿付(比如债权人失联)的应付账项以及长期挂账且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项,建议呈报管理部门,核销相应会计账户确认当期损益。


  ▶属于缺失无法收回的应收账项,建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的相关规定,收集损失内外部证据资料,做好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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